欢迎访问车辆查询网!
您当前的位置:车辆违章查询网 > 交通法规 >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来源:车辆网    时间:2020-06-12

【发文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20070601
目录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专用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楼车辆停放,限制社会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参与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市交通、国土、工商、税务、发展和改革、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建设、方便通行、保障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旅游、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的面积及其泊位等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配建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竣工时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本规定施行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建设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督促其恢复停车场用途。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
(二)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其开业3年内给予适当奖励;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属于市本级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但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城市主干道;
(三)机动车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的路段;
(五)距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消防通道和盲道。除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施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禁止向外来办事车辆收取停车保管费。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单位。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交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通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准、场地位置、车辆停放的时间以及停车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登记寄存车辆,并出具保管凭证;
(三)妥善保管寄存车辆;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法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收取票据;
(六)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
(七)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寄存人的规定履行义务,遵守停车秩序。

第十八条 因举行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活动举办者可以提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施划临时停车伯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停车保管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寄存人车辆损坏、丢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市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解读

停车难是社会各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停车矛盾的日益突出,通过打市长热线、写信、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投诉、建议的群众络绎不绝,每年的人大会、政协会,停车难都是代表和委员的重要话题,尽管停车是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停车难非一日之功,但《洛阳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实施,必将大大推进我市解决停车难的进程,因为这部法规记过了充分的调查和讨论,符合洛阳的实际,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如何建设?
现状:据相关部门介绍,我市停车场严重匮乏,除了为数不多的占道的停车位以外,市区在路外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只有位于洛阳火车站的一处。按照国家规范,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面积最低人均0.64平方米,我市保守算来也需要70万平方米的停车用地,但目前只有约5万平方米,差额90%以上。停车场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设施,政府应当像投资道路、绿化一样进行停车场的建设,但多年来财政基本上没有投入。
《管理规定》核心条文: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竣工时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按照规定给予优惠。
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老城十字街附近为2175辆、155个,西关九龙鼎附近1630辆、116个,王城广场附近9200辆、657个,王府井百货附近5090辆、364个,王城公园附近3500辆、250个,涧西广州市场附近6220辆、444个,上海市场附近6660辆/、476个……
据悉,市规划部门去年提出了在重点地区建10多个路外公共停车场、1800多个停车位,改建一些地下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议,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实施。

二、如何管理?
根据《管理规定》核心条文: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禁止向外来办事车辆收取停车保管费;
除上述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单位;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准、场地位置、车辆停放的时间以及停车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登记寄存车辆,并出具保管凭证;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前景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停车场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剧了停车场缺乏带给人们的烦恼。如:一些不是政府规划的停车位置,总是有单位占用,或者有人去收费。如市三中等一批学校,把师生的自行车大量摆在校园外面的人行道上,还用网圈起来,完全阻断了交通,这种随意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竟然存在多年而没人去管。又如,一些商店、宾馆前面用来停车的空地,大部分是业主单位已经征走的地皮,但一些人就是要来收停车费,显得很不合理。所以,涧西丹尼斯量贩、西工王府派人维持门前停车秩序,而且不收停车费的做法,让其他大量商家羡慕得不得了。

网友提问

【问】洛阳市申办停车场需要什么资料?
【答】主要需要以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问】停车场管理系统有哪些功能?
【答】主要有以下功能: (1)图像识别功能:车辆入场时通过摄相机摄取车辆外型,颜色车牌号等图像,出场时将出口图像和入口图像比较,确保车辆安全。
(2)语音提示功能:对重要信息,误操作或非法操作等做出语音提示。
(3)多种报表输出:车辆信息,收费信息,通行记录,车辆信息,用户信息。
(4)适用多种感应IC卡:TI-L(134.2K),TI-H(13.56M),HID,Motorola,Mifare等。
(5)具有防砸车功能:只要车辆在道闸下,道闸不会下落,车辆离开后道闸自动下落。
(6)临时卡发放:采用自动出卡机配合按键出卡,无车或车位满时禁止出卡。
(7)脱机运行功能:各出入口具有联网功能,保证数据一致性,当网络短开,处于脱机状态时,系统正常运行,网络接通,数据自动恢复。
(8)具有长期卡/月租卡/临时卡/管理卡等多种收费或不收费管理方式。
(9)具有LED中文显示屏:显示时间,收费金额,实时车位数,车位满,卡有效期等。
(10)对讲功能:保证各出入口和管理中心的联络。

【问】停车场属于哪个部门管?
【答】目前停车场管理权归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的性质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但是实际上,作为经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最主要的表现是在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停车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不一致。有的归各区公安分局经营管理,有的归当地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有的归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造成了这些经营单位只管收钱,不考虑停车场地的投资兴建。有的产权单位甚至将社会停车场出租给专业运输单位,从而改变了社会停车场的性质。

网站声明:车辆网刊载内容均来自当地机构或网络,主要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处理.Email:1970362375@qq.com

车辆查询网提供34个省、市、自治区的车辆汽车违章查询,驾驶证查询,违章代码表快速查询,交警详细信息,业务办理,交通法律法规等汽车违章查询信息.
www.chachel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车辆查询网 版权所有 | 粤ICP备18132191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