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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来源:车辆网    时间:2021-06-03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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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2019年7月1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由此可见,国家对其管理的要求愈加重视和规范。为了进一步明确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相关具体政策公告,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为大家一一进行解读。

1、车辆购置税税率保持10%不变。

税率与之前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车辆价格越高,缴纳的购置税越多;车辆价格越低,缴纳的购置税越少。
2017年曾有过优惠政策,对购置1.6排量及以下乘用车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8年1月1日又恢复到10%的税率。
《购置税法》实施后,税率法定,要出台优惠政策程序上就更加不容易了。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购置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取消“光盘价”限制,按照购车实际发票的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价格进行缴税;对于优惠多的车型来说,消费者缴税会变少。
目前,每款在售车型,在购置税缴纳系统内都设置有“光盘价”作为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成交价高于“光盘价”,就按成交价计税;如果成交价低于“光盘价”,就以“光盘价”计税。
《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公告》中也明确指出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这意味着,以后消费者缴纳购置税可直接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不含税价”作为基数,按照10%税率计算税额进行缴税。税务机关系统中也会取消“光盘价”限制,对于优惠多的车型来说,消费者缴税会变少。

3、应纳税额=销售发票不含税价格×10%,经销商应杜绝虚开、低开发票的情况。
《购置税法》实施后,对于消费者购买优惠力度较大的车型来说,就降低了购置税缴纳的成本。消费者对于购置税税额也可以根据购车发票不含税价清晰明了地自行计算出来,摆脱了之前由销售顾问进行预估造成差异的困惑,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和开票行为,避免虚开、低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如有消费者为了少交购置税要求4S店低开发票,经销商应谨慎为之,低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实质上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偷税、漏税行为。一旦消费者反悔追责或经销商工作人员自己举报,将会面临高额罚款。最后,就算是私下解决,也免不了高额的赔偿费用,甚至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经销商应有这方面的风险意识,确保合规合法经营。

4、新能源车不在免税车辆之列,但免税政策可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在《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了五类免征购置税的车辆: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五类免税车辆中,不含新能源车型,很多消费者担心7月1日之后购买纯电动或者混动车辆将不再享受购置税免税政策。对于这个问题,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所以,笔者认为除非有新政策出台,该免税政策至少可以延续到2020年底。

5、明确退税条款以及退税计算公式。
《购置税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公告》中还进一步规定了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可全额退税。

内容扩展

一、车辆购置税怎么交?
买车之后要缴纳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是怎么算的?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
举个例子,消费者购买一款10万元的新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缴纳税,按照2018年购置税新规定,车主要缴纳8547元。
100000÷1.17×10%=8547元。

三、新车购置税手续需要哪些东西,又应该在哪里办理?
新车车辆购置税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1、携带购车发票的保税联、车辆合格证。
2、在当地车辆购置税缴纳申报服务大厅或者县市国税局办税大厅,领取新车购置税征稽申报单并填写。
3、新车车辆购置税征稽申报单、新车发票的保税联、车辆合格证(复印件),递交申报窗口,经复核后,缴纳新车车辆购置税。
4、刷银行卡缴纳新车车辆购置税。
5、领取新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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