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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时间:2022-02-22

【导读】《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家用车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保险费调整、合同变更和终止、争议处理、附则等,具体条款如下: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产品简介

保险类别:车险

投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趸缴

缴费期限:一年

保障期限:一年

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能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运、客货两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声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遗弃标的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球属于交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千万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个人 非营业 营业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载客汽车 6.00% 6.00% 12.50% 10.00%

10座以上载客汽车 10.00% 12.50% 10.00%

微型载货汽车 10.00% 12.50% 12.50%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0.00% 12.50% 12.50%

矿山作业专用车 12.50% 12.50% 12.50%

农用运输车 12.50% 16.00% 16.00%

摩托车 10.00% 10.00% 10.00% 10.00%

拖拉机 10.00% 10.00% 10.00% 10.00%

其他车辆 10.00% 10.00% 12.50%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购置价的80%。

(三) 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时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的修理发标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的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发球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险人应当及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的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变幻无常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培计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各(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期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输批改手续。未输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裁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险费计算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次;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解读

相对现行车损险的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IACJQL0001)条款有如下特征:

一是客户群定向投放

该产品仅针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乘用车,即以家用车为主要目标客户。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显著扩大,车辆本身损失风险基本能保尽保。

首先,该险种涵盖玻璃破碎、车险划痕、新增设备损毁、发动机涉水、自燃风险。现行车损险主险条款不承保、车主需要单独购买的11个附加险中,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新增设备险、发动机涉水险、自燃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7个附加险已纳入保障范围。

其次,该险种纳入车轮单独损坏风险。即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再次,常见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相对于现行车损险条款新增如下风险保障: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火灾。

三是此前的免责事项不再免责。

以下情形能够获得赔偿,在驾驶人资质方面,包括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载有危险物品或牵引挂车的车辆;无证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车辆;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车辆方面,包括发生事故时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或竞赛、测试期间;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四是明确折旧金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0.6%,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80%。举例说明,一辆新车购置价20万元的车,折旧金额最高为16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的车辆,折旧金额为200000*12*5*0.6%= 72000元。

五是不设任何免赔率和免赔额。

六是附加险设计创新

该附加险不同于以往增加特定风险保障的惯例,而是“做减法”对特定风险免除保险责任,即消费者投保该附加险意味着自己承担相应特定风险,同时其需缴纳的保险费也相应减少。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共设计两个如此的附加险,分别为“可选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轮单独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七是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作为险别与现行车损险示范条款互斥。即该险种的专属附加险不可作为现行车损险示范条款的附加险,现行车损险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也不可作为该险种的附加险。同时,该险种与机动车综合型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可自由组合。

内容扩展

一、要买机动车保险,请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主要有哪些?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十一项规定内容。在为您的爱车购买保险后推荐可以选择一份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补充,车险都是保车不保人的。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包括什么?

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外力损失:碰撞、倾覆、坠落;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外物损失: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自然灾害:龙卷风;雷击、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

三、请问汽车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主险不计免赔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你的车子被树压了被石头砸了或者自己开着撞了墙了等没有第三方情况下发生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是有一些免赔条款可以免赔的,买了不计免赔以后,这些免赔的就也由保险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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