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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

时间:2022-02-22

【导读】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通知如下:

新能源车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L以下(含1.6L)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有关专家表示,《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一政策的推出,给今年汽车工业发展带来了相当的刺激,预计将推高0.5%左右的速度。

《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既与中央“经济维稳”宏观经济战略相配合,也兼具针对性、精准性,将带来诸多正向效应:针对1.6L以下(含1.6L)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与节能减排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与自主创新品牌的销售;有利于原来不属于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的车型发展,促进汽车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汽车市场总体表现良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了1406万辆和1407万辆的产量和销量,增速分别是4.2%和5.6%。乘用车完成了1185万辆和1178万辆,增长了3.2%和4.6%,高于去年1.4%的增长速度。其中,轿车实现了55%的增长,SUV第一次降到10%以下。商用车完成了220万辆和229万辆,增长9.4%和10.6%。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市场表现突出,产销量分别完成了41.3万辆和41.2万辆,增长了94.9%和111.6%。其中,电动乘用车完成了25.9万辆的产销量,增长77.5%、95.9%,纯电动商用车完成了5.5万辆和5.4万辆的产销量,增长了86.4%、96.6%,纯电动汽车占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76%。但是它低于去年的84%,这表明新能源汽车的结构在发生变化,纯电动的比例有所下降。

内容扩展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是什么?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不在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不在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可根据车辆“燃料种类”为“纯电动”、“燃料电池”,“排气量”为“空”或“0”以及“核定载客”为“9人(含)以下”等条件判断。

三、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同时符合的标准是什么?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同时符合的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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