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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时间:2022-03-08

【导读】《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最新修订如下: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最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修订背景】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修订思路】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提高针对性:针对中国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的问题,增加客车行驶稳定性和逃生通道的措施。针对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配置偏低的问题,增加盘式制动器、紧急切断阀开启报警装置等要求。

提升先进性:根据技术成熟度和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增加空气悬架、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ESP)等新技术和新装备要求。

突出可行性: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借鉴国内外类似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增加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强化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刻要求和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制定切合中国实际状况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注重协调性:根 据GB 1589、GB 11567、GB 13094、GB 17761等中国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修改调整GB 7258相关技术要求,保证标准的协调一致。

保持连续性:考虑到多部门多领域都按照或引用GB 7258规定制定了该部门该领域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标准和执行程序,为保证标准实施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及GB 7258-2012新增的要求进行调整。

【修订情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代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

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

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

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毫米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

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

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千克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罈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

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毫升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千瓦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删除了后悬要求;

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

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

 

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

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56人的要求;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

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

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

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

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

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

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千米/小时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车高大于或等于37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 26744的要求;

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

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荣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

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

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

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

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2秒的要求;

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

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倒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

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

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

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

增加了车长大于9米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

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

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

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

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

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修改了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

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

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

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

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

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

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30036的规定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

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求;

修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

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

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颜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

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

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千克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21668的规定的要求;

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

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的要求;

增加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或等于155毫米规格的轮胎及设置了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轮胎特殊要求;

修改了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

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益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

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

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

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

修改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

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

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

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

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

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辋、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毫米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

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和车长大于9米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

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

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

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

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

修改了车长小于6米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

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要求;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以及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的布置要求;

修改了发动机舱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GB 8410规定的A级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徽波窗口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

增加了能折叠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

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藏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

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

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

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

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

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

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有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

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

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

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型式要求;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要求及自动破窗功能要求;

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

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

增加了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升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

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

增加了货车列车、饺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

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被连接件的规定;

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

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

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

增加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

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抱地带要求;

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

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辎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1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梗的要求;

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及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

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

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乘员头盔的要求;

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

内容扩展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执行的标准有哪些?

以前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国标7258-2004、GB21861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发布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现在从2012.9.1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5月11日联合发布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且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规。

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汽车前照灯的做了哪些规定?

根据国标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来判断的,就是你车灯的远近光照射角度是否符合标准!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

三、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车辆上线年检需要检测那些项目?

根据车型和年限来确定检验项目,在国标GB21861-2014上面有,一般线上检测项目包括灯光、制动、车速表、底检、前轮侧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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