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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来源:车辆网    时间:2019-12-17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政府令第162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20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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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中央在京机关、驻京军事机关以及本市各系统的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本市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第十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
(二)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六)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七)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
(四)小学校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 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解读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1、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心理状态。
2、它包括遵章守法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遵章守法意识主要体现在自觉性上,为了道路交通安全能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督促自己遵章守法,安全出行。
与之相反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多,特别是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重,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社会责任意识是社会公德在人的头脑中的体现,把自己的行为不单纯看作是个人行为,而是把他人的生命、财产时刻放在心上。
4、自我保护意识是爱护自己,珍惜自己的生命和权利,能有意识的防范对自己的伤害,避免不不要的损失。

二、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重要指示。
2、指导、督促各区县、各系统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措施,开展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3、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市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区县、系统交通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5、制定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区县、系统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的考核、评定。
6、监督、检查区县、系统安委会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7、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通报交通安全情况。
8、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协调监察、安监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提高交通文明素质。
10、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预防交通安全知识有哪些
(一)乘车
1.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2.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3.车靠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二)安全横过道路
1.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2.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3.都要减慢,驾驶员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4.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5.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路边行走。
6.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7.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8.小学生在放学排路队时要头戴小黄帽,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三)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1.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 绿灯行,红灯停 ” 。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墩,更不能在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四)怎样认识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指挥车辆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设置在交*路口显眼的地方,叫做车辆交通指挥灯;另一种是用于指挥行人横过马路的红、绿两色信号灯,设置在人行横道的两端,叫做人行横道灯。我国交通法规也对交通指挥信号灯做出了规定: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网友提问

【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人是交通安全的主导因素。交通安全关键在于人,人对交通安全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有80%—85%的交通事故是由人的因素造成的。在各类交通参与人中,驾驶人至关重要。
车是交通安全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状况、什么样类型的车,就会有什么样的交通安全结果。相对于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来说,机动车是交通强者,是众多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道路是交通安全的基本因素。据统计,10%的交通事故直接与道路条件有关。道路的设计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等级是否到位,标志、标语、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齐全、醒目、有效都直接关系着交通安全。
交通环境是交通安全的综合因素。交通环境对交通参与者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词语。然而,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参与交通过程中,却往往忽视了交通环境,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能确保平安出行。

【问】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几种?
【答】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例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规定了五种处罚种类。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依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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