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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车辆网    时间:2020-01-11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政府第24号令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199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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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核发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畜力车和营业性人力车(以下简称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市公路局和区、县公路分局及其所属养路费征收稽查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辆所有人),除国家规定免征养路费者外,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养路费。经市公路局核准减征养路费的,按核定的减征费额缴纳。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包括按减征费额缴纳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发给已经缴费的凭证。属于免征范围内的,经市公路局审核,符合免征条件的,发给免征养路费凭证。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必须按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征收时间、核定的费额和缴费办法缴纳养路费。禁止拖欠、逃缴、漏缴或少缴养路费。缴纳养路费的凭证或免征养路费的凭证,应随车携带,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第六条 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等异动登记和车辆年检时,必须出示养路费的有效凭证。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和车辆年检。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拖欠、逃缴养路费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拖欠、逃缴养路费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二)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驶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三)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至3倍的罚款。
(四)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3倍的罚款。

第八条 对公路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征收稽查人员,有权依法对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或停车场(站)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的检查,有权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的车辆使用情况和车辆营运帐目进行检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在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设立固定检查站,专司征费稽查。对在公路、停车场(站)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由检查人员当场依法征收养路费,并予以处罚或进行登记,填发违章通知书,通知违章车辆所有人;有公安交通警察在场时,可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其车辆牌照。接到违章通知书或被扣车辆牌照的违章车辆所有人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条 公路管理部门及其征收稽查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一、养路费是什么意思
养路费是国家四部一委联合发部的~规定由交通征费部门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路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修建.修理.养护.和技术改造的转项资金和事业费用~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养路费合理合法。
养路费滞纳金是按照1992年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二、征收对象
1、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7、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三、免征对象
1、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的(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2、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3、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4、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5、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6、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7、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8、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网友提问

【问】北京不交养路费的后果和怎么处罚?
【答】根据《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拖欠、逃缴养路费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养路费,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拖欠、逃缴养路费不满1年的,处所欠费额50%以下的罚款;拖欠、逃缴养路费1年以上的,处所欠费额50%至1倍的罚款。
(二)无车辆牌照又未缴纳养路费行驶的,或报停驶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处所欠费额2倍的罚款。
(三)以假报车辆使用性质、载重吨位、营运收入以及转借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2倍至3倍的罚款。
(四)以倒换车辆号牌,涂改、伪造养路费凭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处所欠费额3倍的罚款。

【问】养路费归中央还是地方管理?
【答】养路费,专指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 其用途与现在实行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
养路费的征收似乎与共和国同龄。
目前,养路费依据《公路法》,国务院《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且各不尽相同。

【问】车主应向什么部门缴纳养路费?
【答】车主应向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公路稽征处或公路稽征所)缴纳养路费。已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市或县、区的非营运车辆(指不必缴纳公建金、运管费等其它费税的车辆),可在当地指定的受委托代理银行网点缴纳,详情请咨询当地征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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