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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来源:车辆网    时间:2019-12-07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政府令第15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20050801
目录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其附属桥梁。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市政管理、园林、水务、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城市道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保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路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实施。
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共用管廊。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编制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第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质,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交通路政部门组织养护维修,并移交相应的竣工资料。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现有平面交叉铁路道口,应当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改建费用的承担由铁路部门和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完好。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养护维修单位作为养护维修责任人进行养护维修。
使用非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由投资建设单位承担,但投资建设单位与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交由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使用政府资金养护维修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职责按照城市道路等级、数量、状况及养护维修定额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所需养护维修费用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并及时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城市道路完好。

第十五条 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加固桥梁。
城市桥梁结构承载能力下降构成危桥,或者城市道路出现塌陷、断裂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情形的,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全面、及时记录养护维修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如实向交通路政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 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雨箅,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井盖、雨箅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的义务并享有通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道路规划用途。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城市道路或者限制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道路的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道路结构承载能力下降或者构成危桥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责任人限期排除隐患。
城市道路的检测评估,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但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符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
(二)有最大限度减少对车流量影响的交通分流、疏导方案;
(三)挖掘道路的,采用夜间施工等减轻对交通产生影响的作业方案;
(四)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城市道路及附设管线安全的防护措施方案;
(五)具有必要的应急准备;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由市交通路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道路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向养护维修单位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养护维修单位对修复质量负责。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制定通行预案,经交通路政部门许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外侧50米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沙、爆破和其他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和监测措施工作方案,并经专家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论证通过。

第二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业时,出现影响城市道路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通知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出现影响附设管线安全的情形的,还应当向管线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交通路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城市道路管理信息共享。
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承载能力以及养护维修、占用、挖掘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占用、挖掘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拖延报告、谎报、隐瞒不报的,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养护维修责任人不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及其改正情况,将依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害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损害责任人不履行修复责任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先行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以及1988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8月27日修改的《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同时废止。

办法解读

一、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内不得挖掘
为严格规范我市挖道行为,避免出现挖道过多、过滥的问题,《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挖掘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挖掘。
《办法》规定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六种情形: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在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挖道单位违反挖掘城市道路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特别情况确需挖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为减少开挖道路,《办法》规定横过街挖掘城市道路应采取免挖路面的先进施工技术,因地下情况复杂需要开挖路面的,可以采用夜间半幅施工或者全幅施工方法,并按规定时限恢复道路交通。

二、新路要预留5%的保证金
为杜绝城市道路建成后一两年就出现破损的问题,《办法》着重规范了建设质量监管活动,即严把审批关,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投资30万元以上的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办法》还建立了质量保修和保证金制度,规定桥梁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保修。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预留。
《办法》规定,道路建设工程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建管实现无缝交接
由于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立法滞后,出现责任不清、机制不顺、交接不及时,甚至不进行交接等问题。为此,《办法》在建管交接方面坚持无缝交接原则。为保证交付的道路工程符合对道路管理的要求,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就通知市城管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到场参加。明确建管交接的时限、组织实施主体、相关责任单位、交接条件和方式。对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申报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维护并承担因维护不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未完成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履带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办法》规定了不得发生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5种行为: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打砸硬物,排放污染腐蚀物;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经营加工活动;机动车违反规定占压人行道;移动或者损毁道路设施;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行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船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梁下水域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航运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行驶。
《办法》还规定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七种情况,包括在快速路、主干路和距主干路道路红线10米内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占压盲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占道设施预留人行通道宽度少于1.5米的;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搭建门斗、阳台的以及其他不得占用行为。

五、城市道路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道路在城市规划道路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区分,视城市规模大小可分为四级或三级。大城市一般分为四级,即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区间路。小城市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或区间路)。中等城市可视规模按四级或三级考虑。街坊内部道路,作为街坊建筑的公共设施组成部分,不列入等级道路之内;
1、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2、主干路 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40-60km/h。
3、次干路 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次干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30-50km/h。
4、支路 次干路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支路的设计行车速度为20-40km/h。

网友提问

【问】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是国企还是事业单位?
【答】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是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直属事业单位。

【问】北京市道路占地面积有多少?
【答】截至2018年底,北京市城市道路总里程达4460公里,道路面积6272万平方米,其中快速路236公里,面积694万平方米;主干路960公里,面积2363万平方米;次干路694公里,面积1205万平方米,桥梁1230座,其中,立交桥377座,过街天桥395座,地下通道202座。

【问】什么是城市道路?
【答】城市道路即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城市道路通常比公路宽。为了适应复杂的交通方式,划分了更多的机动车道、公交优先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道路两侧都有人行道和房屋,高于路面。
公共管道通常铺设在人行道下绿化带和雕塑艺术品被用来美化城市。为了保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应该减少灰尘和噪音。另一方面,公路在公路外设置路肩,两侧种植路旁树木,边沟排水。

【问】城市道路和公路区别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区别:
(1)城市道路:城建部门管养的,一般在城市内;公路:交通部门管养的,一般分为乡道县道省道国道。
(2)同样是高等级道路,线形指标上,公路更强调货车的行驶性能,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城市道路更注重客车,以沿线的服务功能为主;
(3)两者的实施难度没有可比性,造价也没有可比性,都有难度高造价高的,也是低难度低造价的,相对来讲,公路比较看重实施的便利性和经济性,城市道路对口部门多,协调难度比较大。
(4)公路和城市道路都有互通立交,立交型式也有不同,公路以收费立交为主,或者高等级公路间的转换枢纽,型式相对比较固定,如喇叭立交、菱形立交、苜蓿叶立交等;城市道路立交型式多样,也分枢纽立交和一般立交,同时城市立交更需要考虑慢行交通的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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