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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来源:车辆网    时间:2020-01-11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20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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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对于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并做好高速公路上的清理、救护、抢险等工作。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覆盖严密、捆扎牢固,不得洒漏、散落;驾驶员和乘车人不得向高速公路上抛弃物品。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灌溉或排水;
(二)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和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上因临时修理车辆损坏路基或路面;
(四)其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和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确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确需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签定协议,按规定缴纳使用费。影响交通的还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立即通知救援,由清障车将故障车拖至出口,故障车司机要按有关规定缴纳拖车费用。

第十三条 需在高速公路通行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应提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损坏赔偿费。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的运营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24小时对外开放。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夜间佩戴反光标志,其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六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通行费。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必须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费单位负责计征,禁止非经批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收费。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养护与维修,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状态。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及结构物的日常维修和周期性养护,交通肇事损坏及灾后损毁恢复,绿化与环境保护,路面清扫,积雪清除,标志、标线增补,沿线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作业人员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行驶和施工时均应当开启标志灯。

第二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恢复交通。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附近城乡军民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快修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恢复交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因地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分隔带,实施公路绿化。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暂扣其违章机械、工具或物品,强行拆除或清除其违章设施、物品,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者以料抵工。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数额的5%加收滞纳金;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故意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的使用费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故障车辆拖带费的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国家对本规定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解读

一、修订法规制度将完善路政管理手段及措施
修订《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适应公路保护严峻形势,改变管理手段乏力、执法工作被动局面的需要。2015年底,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5.3万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136公里/百平方公里,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里程均位居全国第一方阵。但在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近年来,在公路上非法占道堆物、滥砍滥伐护路林、随意开设交叉道口、违法建房架线等严重危害公路的现象呈多发趋势,尤其是违法超限运输已成为公路安全的“第一杀手”,导致公路陷入前修后坏、屡修屡坏的怪圈,甚而引发路毁桥塌的重大事故,严重影响我市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现行《规定》规定有限,路政管理手段缺乏、措施不力,公路执法工作压力重重、不堪重负,特别是近年来,随意冲撞、殴打、甚至开车碾压路政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屡次发生,我省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已因此殉职多人。针对公路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订《规定》,从根本上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出台有力措施,切实把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适应新法律法规变化 维护公路法制统一
修订《规定》是适应新法律法规实施的变化,实现与上位法相衔接、与同位法相配套的需要。《条例》施行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法监督作出新的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执法主体、执法方式和规定要求带来全新改变。同时,《天津农村公路条例》等地方法规先后出台。根据这些新的变化修订现行《规定》,从而与上位法相适应,与本市既有法规相协调,是维护公路法制统一、促进公路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主体责任 填补管理空白
修订《规定》是适应公路可持续发展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填补管理空白的需要。当前普遍存在的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公路路域环境保护、农村公路管理与保护等难点问题,涉及地方政府及多个相关部门,但由于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着公路可持续发展。
如针对违法超限运输这一严重社会公害,公路部门单打独斗,难以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必须由政府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才能奏效。占全省里程90%的农村公路也因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机构不统一、相关规定不具体,时刻面临近年来20万公里建设成果可能毁于一旦的风险。这些法制层面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修订《规定》明确责任和填补管理空白已是刻不容缓。

四、将健全执法保障制度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修订《规定》是适应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执法保障有力、装备配备到位的需要。当前,由于市拨经费标准低、地方财政无力补充,路政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执法条件与环境恶化、执法工作难以有效运转的现象日益突出,直接导致“以罚养人”“以罚代管”的尴尬局面,成为路政执法形象差、社会公信力不高的重要根源。各地普遍存在的执法车辆不足、设施老化、装备落后等问题,以及新建高速公路无路政执法场所等实际困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路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路政执法基本保障制度,对全面促进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公路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交通政令难以畅通
确保交通政令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健康高效运转的前提与基础但是,在个别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独资和合资的经营企业以及一些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却存在接受交通行业管理的意识淡漠,对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不够积极和主动,甚至损害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二)职能配置不够健全,公众出行利益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领域属于市场失灵范畴在经济本质上,高速公路产业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在这种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下,由于同一方向路段供给的稀缺性,以及捆绑收费现象的存在,使得高速公路经营者可能凭借垄断经营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高速公路养护过程当中,这一现象最为突出有的公司将公司短期经济利益凌驾于国家长远利益之上,未能根据实际路况提供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足够的养护及大中修资金,导致路况水平下降目前对于大多数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公司来说,存在政府股权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政府行政管理与企业自身管理互相混淆的问题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来制定收费期限收费费率区间服务质量水平养护维修技术水平等行政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体现,造成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路政执法的不当现象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公路交通领域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中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交通公路部门的具体表现,在该领域政府不应无所作为但是,事实上政府监管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特征为经营型特征所掩盖,使得公路提供社会效益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行业监管手段匮乏
传统的高速公路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运转而在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实施有效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运行机制的协同配合在这些机制中,其他几种只有获得相应的法律保证才能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法律机制,实现高速公路管理法制化是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根本保障为实现公路的法制化管理,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使得公路管理初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保障公路技术状态的完好与畅通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我国公路立法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在高速公路管理立法方面这一问题更是突出虽然1997年出台的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内容管理手段执法主体等基本要件提供具体规范现今国内还没有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高速公路的单行法,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的,其通用性与完备性远远不够因此,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与调整高速公路管理行为,使政府对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职能能够有效实现,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章可循已刻不容缓。

网友提问

【问】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路政管理工作人员具体工作是什么?
【答】路政大队路政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路政业务法律文书、执法证件及其他文件管理工作;
(2)负责路政业务档案、台帐、报表等基础资料工作;
(3)负责路政业务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执法票证管理工作;
(5)负责上达下达及收发文工作;
(6)负责监督各中队内业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对中队进行考核;
(7)完成路政大队长交办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任务。

【问】路政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答】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主要负责: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道路施工,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检查监督所辖路段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等工作。
执法范围如下:
(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问】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意义?
【答】公路是国家基础性设施,从本质上讲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不断繁荣,以及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路在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保护公路的一时也越来越强烈,对发生在公路上的日益增多的一些非理性行为和路政案件,也越来越需要国家赋予法制化的管理行为与手段加以制止和惩治,以便更好地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基于上述目的,路政管理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公路的建成,直接促进公路沿线地区经济产业带的形成和经济的繁荣兴旺;另一方面,公路的网络性和快速性导致信息交流的加快,缩短边远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时空差距,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
二是有利于促进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要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执法工作。
三是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公路建设,主要是解决公路基础设施总量不足、规模不适应和路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解决广大人民群众”走得了、走得通“的问题,是量的增长。
四是有利于公路网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体现。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用地都是公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路附属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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