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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来源:车辆网    时间:2019-12-17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执行日期】:199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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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和路段)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全封闭占用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领取《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十条(临时占路费的收取)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

第十二条(临时占路期间的要求)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四)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五)占路期满及时清除占路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路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特殊需要的处理)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停止占路的决定。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临时占路费。

第十四条(临时占路的延期)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的15天前,持《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路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并办理《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变更手续。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临时占路费应当累进收取。但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临时占路费的使用和管理)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临时占路费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专项用于市和区、县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综合管理。临时占路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市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擅自占路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七条(超面积和超期限占路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八条(损坏赔偿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九条(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临时占路费的,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罚程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财务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用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临时占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解读

上海市办理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要几天
(一)在上海市办理“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安全保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2、产权单位协议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3、利害关系人协议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临时占用道路的书面协议;不涉及的不提供。)
4、平面位置图(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5、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6、(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完整。)
7、授权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完整。)
8、现场景观图(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占道费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上海市城市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元/日.平方米
1、2008年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2、2009年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再降5个百分点;
3、临时停车场系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的临时停车场、存车处;
4、县级市(含县城)按上列标准60%执行,有条件的建制镇按上列标准30%执行。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城市道路用地怎么对待
1、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2、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4、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5、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6、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7、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8、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主要是起规划作用的。主要是由于业主取得基地的使用权后,一段时期内没有进行项目建设,在此期间城市规划部门由于道路拓宽或道路移位重新划定了道路红线,使得用地红线内一部分用地成为道路用地。但道路红线内,仍是不允许占用的。
9、用地比例方面不用管地块外部因素,只看该地块是什么用地性质就行,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不同性质下,地块内交通用地比例不一样的。
10、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11、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
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建筑工地临时占道围挡需要哪些资料
所需材料:
1、临时占道申请书一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电脑打印);
2、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电脑绘制4寸平面位置图,占道位置立面现状照片电子版);
3、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条件: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临时道路坡度要求
道路设计的最大坡度,因公路等级、设计时速、地域状况不同而不同。
一般说来,都是根据车速限定坡度。设计车速在120km/h、100km/h、80km/h、60km/h、40km/h、30km/h、20km/h时,坡度的极限值是3%到10%,积雪寒冷地区的最大坡度推荐值不大于6%。
以城市道路为例,公路在设计时速20km/h时最大纵坡为9%,经技术经济论证,可增大到10%。城市道路在设计时速20km/h时最大纵坡为8%,经技术经济论证,可增大到9%。
道路坡度标准:
1、为了确保汽车的动力特性和安全正常,我国对道路的最大纵坡、坡长都作了具体规定。
2、在一级公路、高速公路上,为确保主线车道车辆的正常行驶,我国规定的最大纵坡为3%(山岭重丘区4—5%),这是根据小汽车正常速度,载重汽车用0.5设计速度可以爬上去的条件设定的。当规定的纵坡条件很难满足,交通量又大时,可采用设置专门的爬车坡道。
3、我国规定当纵坡大于4%时,可设置爬坡车道(设在右侧),宽度一般为3.5米,其长度为500米,专供大卡车及爬坡性能差的车辆使用。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约相当于公路按设计车速计的最大纵坡减少1%。

网友提问

【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盲道是如何规范的?
【答】国家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在1993年也颁布相关法规,规定所有新建、改建道路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任何单位都不得任意侵占这些设施。2000年3月,申城又颁布《上海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规定所有新建、改建道路必须设置人行道手推车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宽3.5米以上的新建、改建道路应设置盲道。尽管上海目前的4800多条主干道大多具备无障碍功能,全市主要景点和重要商业区也都设置了残疾人通道,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受忽视、侵占的状况仍值得重视。
新造的楼盘也将在管理范围之内,即使是小区内简单的凉亭,也得留出残疾人通道。那些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必须立刻恢复无障碍设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临时道路可以和消防车道合用吗?
【答】可以的,但是需要在合用的道路上能有保证消防车道的不被占用和堵塞的保护措施。

【问】城市道路两旁画的临时停车位是哪个部门管的呢?
【答】道路临时停车的应由业主单位进行划定,建设审批的主体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进,而运营管理的主体是业主单位。
因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一般包括商业区前的停车位、或者是大型公共设施门前的停车位,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业主单位根据交通组织规划来划定的,因其不属于市政设施,故其管理也有业主单位负责。如社会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等则有相应部门进行管理、经营性的停车场则有建设方或承包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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