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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条例

时间:2022-02-24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保险公司不仅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代收车船税,而且有权代收以前年度的车船税未缴税款,具体条例如下:

车船税暂行条例

【说明】:本条例现已失效,最新修改为《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条例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6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政策解读,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车船不再免税。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保险公司不仅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代收车船税,而且有权代收以前年度的车船税未缴税款。

政策解读明确,条例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

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20年后车船税上限提高1倍

性质改为财产税

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已有55年没有调整(1951年至今),而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是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制定的,也已有20年没有调整(1986年至今)。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这样就为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以及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办交强险同时要缴车船税

保险公司有权代收未缴税款

借助交强险具有的强制性特点,且保险范围又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因此《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保险公司成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意味着作为车主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而且,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还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会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与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积极协商沟通,制定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内容扩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为什么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导致征管难度较大。同时,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

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二、车船使用税属于哪个税种?

属于地方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即每年缴纳,不是一次性缴纳的,具体单位税额、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例》只是规定单位税额的幅度税额载客汽车60-660元。请到主管地税咨询。

三、车船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上述规定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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